品牌命名之后将面临的是法律注册的问题,公司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品牌需要商标注册,以获得在地区以至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独有地位。
注册有限公司的有关法律事项
根据省政府的公司法,有限公司要在省内注册(LimitedCompany),如果该公司在其他省份设办事处或处理业务,在那些省份亦要作登记手续(ExtraProvincialRegerstration). 注册的手续,首先是选择一个可注册的公司名字。条件是不与已经注册的公司的名字相同或接近,也不可使人误会这公司和政府或皇室有任何关系。
除了选择公司的名字,注册成立有限公司还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公司股东的姓名、地址、各占股份多少。
2.股份可以分不同种类,例如有些股份可以有优先分利而无投票权,以适应某些单纯想投资入该公司而不打算参与任何股东决策的人。另外,股份的分类和结算亦可以和税务有关,所以在决定之前最好先和一位会计师研究一下。
3.公司董事的数目、姓名、居住地址。按卑斯省法例,超过半数的董事必须是加拿大的居民,而其中起码要有一位是本省的居民。
4.卑斯省的公司必须有一董事长和一位秘书。董事长必须是董事之一,但秘书却不必是董事。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股东,可以由一人兼任董事长和秘书,否则必须由两人担任。
5.公司的注册收件处,有些是用律师的办公室。原因是如果有官司牵涉到该公司的话,告票用挂号寄到该公司的注册收件处,便在法律上算是已经通知该公司,即使没有人收信,也算是收到的了。如果用律师楼作为公司联络处,此类信件便有律师立刻与你联络和替你采取适当的行动去保护公司的利益。
公司注册手续,一般要一个月的时间。若要赶时间,可以从律师楼购买预先注册了的公司。费用会比较昂贵一点,但立刻可以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在注册之后,每年都要向省政府公司注册处呈交年报,报告公司的董事名单.地址,及缴纳费用。若两年欠交年报,便会被取消注册。呈交年报的工作,一般都由律师楼代办。注册了的公司,可以经营任何合法的生意。每季要向联邦税务局缴交入息税。若果暂时未开始经营,也应填表通知税局。
商标注册:
一、《商标法》概述
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⑴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⑵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⑶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⒉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⒊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⑴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⑵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⑶ 缺乏显著特征的。
⒋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⒌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⒈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⒉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⒊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⒋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⒌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⒍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⒎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⒏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⒈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⒉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⒋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⒌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⒍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⒐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⒑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商标使用的管理
⒈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⑴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⑵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⑶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⑷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⒉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⒊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⒋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⒌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⑴ 冒充注册商标的;
⑵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⑶ 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⒍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⒎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⒈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⑴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⑵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⑶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⑷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⑸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⒊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⒋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⒌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⑴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⑵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⑶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⑷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⒍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⒏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⒐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⒑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⒓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